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实验中心各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属实验中心的仪器设备,都要建档入账,实施计算机管理,不允许有仪器设备滞留账外的现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仪器设备当作私有财产。

二、各实验室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质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分类核对,每年至少一次,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做到账、物相符,并按规定上报各类数据。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在收到仪器设备增置单后应及时核对实物,规范填写、张贴实验设备处统一印发设备编号,并将新增设备及时登入部门仪器设备分户明细账,注明存放地点及使用人;对仪器设备的购置、获赠、调拨、报废报损等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如有账、物不符情况,应做出记录,查明原因,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要定期检修、校验,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要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或使用程序,严格执行,如有违反,按责任事故处理。实验中心应培养实验教师能熟练使用和维修仪器设备的技术力量,强化对维修人员的管理,真正做到小、中修不出室,使实验室设备完好率达到或超过国家教育部对设备完好率的要求。凡对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工作有显著成绩或提出提高设备利用率的合理化建议者,应给予表扬,并视其经济效益予以奖励。

四、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及使用效益。

1.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大型仪器设备要指定专人保管,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未经专门培训的人员不准进行贵重仪器设备操作。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对通用的精、贵、稀仪器设备,提倡专管共用,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为全院教学、科研及社会上有关科研单位和企业服务,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由实验中心负责统一安排设备使用计划,以便合理安排使用。

2.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记录,并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3.对教学使用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实验中心统一管理,并根据有关规定将其中大部分经费用于实验室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五、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拆改时,按改装后的重新入账。

六、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学院各部门之间互通有无,协商借用。借用单位要有能掌握使用仪器设备的力量,并负责妥善保管,爱护使用,准时归还。实验中心应从全局出发,尽可能支援学院各部门,及时收回出借设备。借用单位应填写仪器设备借用申请表,设备归还时双方应共同验收,以分清责任,借出仪器设备的损坏,按本办法第九规定执行。

七、调动、调出、离(退)休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人员,在离开前应向实验中心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经实验中心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方可办理调动等相关手续。

八、各部门长期闲置不用或多余的仪器设备(指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需要的改变或更新,不再使用的;虽性能尚好,但因技术落后,已被淘汰,不再使用的等),应向实验设备处编报清册。

九、学校的仪器设备,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保管不当,致使发生被窃、损失、遗失等事故,要查清责任,对当事人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1.凡属下列原因之一而造成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⑴不遵守制度,违反操作规程,以致造成事故者;

⑵非工作需要或未经部门领导许可擅自使用,以致损坏者;

⑶任意拆卸,以致造成损失者;

⑷擅自将设备器材挪作私用或保管不善,玩忽职守以致发生灾害、破损等损失者。

2.赔偿金计算办法:

⑴损坏器材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赔偿原价的5%至20%。

⑵损坏器材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或重大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并按原价的10%赔偿。

⑶损坏器材如能修复,其修理费不超过原价的5%至20%,则可赔偿修理费。

⑷在执行赔偿过程中,如过失人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经本人提出,实验中心负责人审查同意并报学院领导批准,可酌情减免赔偿的数额。

3.减免或加重赔偿:根据设备器材损坏程度和造成的不同后果及赔偿人的态度区别对待。对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因偶尔疏忽造成损失,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主动报告、检讨深刻者可酌情减免赔偿;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影响很坏者,应加重处理。

4.仪器设备发生丢失事故,实验中心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重大事故,要保护现场及时上报实验设备处和保卫处),提出赔偿处理意见。

5.学生损失仪器设备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