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生日常管理,规范学生请假销假行为,保障教育教学正常秩序,根据《燕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参照《燕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实施细则》《燕山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燕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因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者,需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原则上不得事后补假。请假方式以线上为主,线下为辅。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者,应尽快补齐请假手续。办理请假手续的学生,需严格遵守请假时间,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

第二条 学生寒假、暑假及法定节假日离校,应向辅导员汇报离、返校时间,事由及去向,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节假日离、返校时间及要求,按时离、返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离校或者不能按时返校者,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条 本科生请假需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并征得辅导员同意;请假超过7天,辅导员审批后报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学生需同时向任课教师请假。

研究生请假需向导师提出申请,导师同意并审批后,报辅导员审批;请假超过7天,辅导员审批后报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

第四条学生由于突发情况临时请假半天之内,需获得任课教师批准,并尽快履行请假手续。

第五条学生因公出国(境),需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辅导员处进行请假备案;学生因私出国(境),需按照本规范第三条要求履行请假手续。学院应掌握请假出国(境)学生情况,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六条学生单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请假后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应在假期结束前重新履行请假手续。本科生连续请假超过6周者原则上应当休学。研究生一学期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教育教学活动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应当休学。

第七条学生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在6周(含)及以上,经所在学院确认无跟读能力的学生,应当休学。

第八条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校者,视为违反《燕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